来源:壹财信
作者:赵书涵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6月27日,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科新源”)创业板IPO进行网上新股申购,发行价格为19.99元/股,预计募集资金111,425.85万元,比此前招股书披露的拟募集资金缩水近4亿元。
自2021年6月海科新源的IPO申请被深交所受理后,至今其创业板之旅已历时两年。从公示的多版申报文件来看,海科新源的信披工作仍有破绽,申报材料编制质量不高。
子公司一年内频出问题
海科新源是一家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溶剂制造商,下游合作客户有天赐材料、比亚迪等新能源企业。
2020年8月,海科新源进行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股东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思派新能源”)100%股权认购海科新源新增股份。
思派新能源成立于2019年1月,合并后成为海科新源新产能扩张的实施主体。不过在相关部门的双随机抽查中,思派新能源多次被发现问题。
据企查查,2022年5月19日,连云港徐圩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思派新能源被发现问题并被责令改正。同年9月16日,徐圩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思派新能源再次出现问题。2022年10月8日,徐圩新区公安分局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行政检查中发现思派新能源存在问题。2022年11月23日,在徐圩新区涉危企业特种设备联合检查中,思派新能源的检查结果不过关。
思派新能源仅2022年就在四次检查中被发现问题,可见其生产管理工作并不到位。
而同年,海科新源的IPO进程再起波澜,合作的评估机构因执业的其他项目出现问题而被北京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此次IPO,海科新源聘请的评估机构是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天华”),签字评估师是彭跃龙、韩朝二人。中天华也曾负责海科新源合并思派新能源的资产评估工作。2022年1月20日,中天华及彭跃龙、韩朝等人在执业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至2020年度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值评估项目中出现问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北京监管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信披出现低级错误
距离挂牌上市近在咫尺,海科新源这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建设锂电池电解液溶剂及配套项目(二期), 实施主体是思派新能源。
2022年锂电池电解液溶剂及配套项目(二期)项目投产,因项目运营所需要蒸汽较多,海科新源当年度采购蒸汽数量及金额出现大幅增长。海科新源向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下称“虹洋热电”)采购蒸汽18,232.91万元,占同期蒸汽采购总额约98%,虹洋热电也成为了海科新源2022年的第三大供应商。
虹洋热电是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方洋集团”)2022年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主要负责蒸汽销售业务。根据方洋集团相关公告显示,2022年方洋集团向思派新能源销售蒸汽的金额为17,534.74万元,比海科新源披露的数据少698.17万元。
除了与供应商的购销数据不一致外,海科新源自身编制的申报文件也出现多重矛盾。
根据2023年3月公示的招股书注册稿,海科新源在披露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产能利用及产销情况时提及,丙二醇2019年至2021年的产能均为33,720.69吨,2022年1-6月产能增加至48,720.69吨,增量为1.50万吨。批注中解释,2022年1-6月的产能为年度的产能数量口径,丙二醇产能增加主要原因系2022年1月新增一套1.60万吨/年丙二醇装置。批注中的产能增量与表格中的增量相差了0.10万吨,招股书中竟还出现这样低级的错误。
此外,海科新源的问询回复文件中也频繁出错。
海科新源业务类型分为自产自销业务和贸易业务两类,分别对应下游终端客户和贸易商客户,其中自产自销业务占比较高。其采购模式跟业务紧密相连,供应商也分成生产型供应商和贸易型供应商。同时,海科新源会在市场需求良好及阶段性产能不足的情况下,向合作的贸易商客户采购部分产品对外开展贸易业务,或者向原材料供应商销售少量产品。这就出现了针对同一家合作企业既存在销售又存在采购的情形。
报告期内,海科新源存在同时向上海明都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明都化工”)、易立信(青岛)化学有限公司(下称“青岛易立信”)采购与销售的情形。
根据更新了2021年财务数据的首轮问询回复文件(修订稿),2020年海科新源向青岛易立信销售异丙醇、丙二醇、碳酸二甲酯三类产品,其中异丙醇的销量为2,287.98吨。在二轮问询回复文件(修订稿)中,海科新源披露了主要贸易型客户采购公司产品的进销存情况。2020年青岛易立信仅向海科新源采购了异丙醇,采购数量为1,402.16吨,这与首轮问询回复文件披露的采购内容、产品数量相差较大。
(截图来自首轮问询回复文件(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修订稿))
(截图来自二轮问询回复文件(修订稿))
海科新源2019年向明都化工进行销售的情况也出现披露不一致。
在更新了2021年财务数据的首轮问询回复文件(修订稿)中,海科新源2019年仅向明都化工采购商品,不存在销售产品的情况。但是该份文件第192页披露主要贸易型客户的具体销售情况时,2019年至2021年,明都化工销售海科新源产品占其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80%、5.00%、4.10%,并且期末库存数量均为0。明都化工2019年存在销售海科新源产品的行为,这些产品来自哪里呢?明明2019年海科新源并未向明都化工销售商品。
根据海科新源2021年11月公示的第一版首轮问询回复文件,2018年明都化工销售海科新源产品占其收入的比例为0.50%,期末库存也为0。俨然明都化工2019年的销售收入也不是来自上个年度的库存商品。明都化工既不存在采购,也不存在库存,反而2019年形成了销售收入,这样的矛盾不知该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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